公告最新緬甸歸僑協會獎學金籌募及申請辦法
民國107年9月18日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同僑子女暨緬甸來台僑生努力向學,特設成績優秀學生獎學金籌募暨審核小組,開設獎學金專戶專款專用,專責獎學金之籌募、審核及發放等事宜。(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辦理獎學金之經費來源,由募得之款項及其孳生利息頒發之;募款對象為海內外社會各界、緬甸歸僑等善心人士。凡捐款者及其捐助金額,將在本會「中緬報導」刊登表揚之。
第三條: 本辦法設評審小組訂為11人,由本會理監事推選擔任之,成員之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如於任期未滿出缺時,由理監事會議另行推選遞補之。
第四條: 本獎學金分為 : 大專院校組10名每名新台幣5000元、高中(職)組12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國中組18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各組申請人依照學科成績、操行成績之高低,由審查委員審查,各科分數相同時,得按學科、操行、體育之順序決定之。榮獲獎學金者將刊登於「中緬報導」以資鼓勵。 所指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其學制不同,則依其肄業年限為標準,核定其獎學金組別。例如 : 四技二專,係高中畢業報考,故發給大專院校組獎學金。五年制專科學校,係國中畢業報考,前三年相當高中(職)課程,後二年相當大專課程,故分別發給高中(職)組暨大專院校組獎學金。
第五條: 凡同僑子女或緬甸來台僑生,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夜間部),公私立國、高中高級職業學校(不含夜間部)及公私立中等補習學校(不含夜補校),凡合於上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 學業成績:
1、 大專院校組: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 高中(職)組: (1)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2)私立學校及公私立補習學校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
3、 國中組: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檢附德行評量表。
三、 體育成績列入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惟學校未授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證明。
第六條:緬甸同僑子女及緬甸來台僑生申請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附)一份,並附學校學業成績單正本(學校成績單未列操行及體育成績者,應另附操行及體育成績證明)及學生證、身份證、居留證三者之一正反面影本乙份,於本會訂定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前檢附上學年度學業、操行、體育等成績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條:獎學金訂於「108年新春聯歡大會」 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如有偽造、塗改學業成績單等證明文件而領取獎學金情事,一經查明,除全數追還已領獎學金外,另報請有關單位依偽造文書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獎學金之申請、審核、頒發、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