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印尼在台大專校友會。
第 二 條:本會係遵照中華民國憲法暨僑務委員會與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理念成立之。
第 三 條:凡在台大專院校之印尼歸僑協會會員皆為本會會員。
第 四 條:非印尼歸僑協會會員之在台印尼大專院校校友皆為本會會員。
第 五 條:本會以團結在台各地區僑生,發揚互助精神,共謀福利,並擴大與全球僑生聯誼情感為宗旨。
第 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印尼歸僑協會:台北縣永和市永亨路二至六號七樓。
第 七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1)發言權及表決權。(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3)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2)擔任本會所推派之職務。(3)捐助會務經費。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分別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稽查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均得連選連任,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聘任之,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之設立向僑務委員會報備。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一)熱心會員樂捐。(二)特定用途時由相關機構補助。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支報告,經監事會審查後,交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
第十八條:本會如因故解散,其所留資產,均由印尼歸僑協會繼承之。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